长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4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small>长沙学院学生工作处 <small> 

长大学[2009]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贴、特殊(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其他补助(贴)等。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长沙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学生资助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本学年内有两门(不含两门)以上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

3、有酗酒、抽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4、生活奢侈,购买和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或高档消费品。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及相关制度建设,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年名额及额度分配由国家下达,资助面约占学生总数的20%,学校按学生人数将国家下达指标向各系比例分配。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三档,名额比例为1:1:1。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学生获资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同等次资助。

第十一条  每年9月1日前,国家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下达学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后将初审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对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将学校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表》和本学年度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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